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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5号 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_我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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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原标题:原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老鼠仓”非法获利144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近日,判决文书网公布原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邹翔“老鼠仓”的判决结果。判决书显示,邹翔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邹凡,利用“邹某”、“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在沪深两市趋同交易额合计4.17亿元,非法获利2355.04万元。      2014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7.4%—30.6%,实施期限为5年。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调查后,邹翔为谋求从宽处理,多次向公职人员行贿,金额共计350万元。对此,法院判决称,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  2020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8月14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兄弟合伙做“老鼠仓”,非法获利2355万公开信息显示,邹翔具备银行、券商、公募基金从业背景,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管理诺安先锋混合基金。  2025年8月13日,应中国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单模光纤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目前,这只基金由杨谷、张堃共同管理,规模42.96亿元,近三年业绩走势强劲,业绩排名明显上升,今年至今收益率-7.55%,在同类产品中排名476/2675。而在邹翔管理期间,该基金业绩则处于中下游,2014年、2015年分别排名230/432、265/459。据判决书公布的情况,邹翔任职期间,曾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据深交所与上交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证明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支,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亿元。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二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支,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支,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9亿元。据邹翔供述,其与邹凡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和2020年第29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三 | 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凡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邹凡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其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四 | 邹凡称,其与邹翔曾一起操作“邹凡”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邹凡使用。另有证人称,邹翔使用的“杨某”、“邹翔”账号下单均为邹翔本人操作,账号与密码均是他在使用。2017年,邹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五 | 为谋求从宽处理,向公职人员行贿350万元被立案调查后,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

六 | 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范围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判决书显示,邹翔通过中间人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  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

七 | 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

八 |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和2020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7.4%  (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2.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1.4%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                24.5%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4.阿克什光纤有限公司                    30.6%  (Aksh Optifibre Limited)  5.菲诺莱克斯电缆有限公司             30.6%  (Finolex Cables Limited)  6.其他印度公司                               24.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6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九 | 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曾某、唐某2等人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十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从判决书披露的细节来看,2017年3月,曾某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邹翔与邹凡。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6年8月14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商务部2026年8月13日。他们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立案侦查,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曾某答应帮忙后,邹翔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拉杆帆布包放在其办公室,称是打点的费用。后曾某介绍唐某给邹翔两兄弟认识。

十一 | 过了一段时间,唐某称帮邹翔办事需要费用,曾某便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拉杆帆布包给了唐某。2017年4月下旬,邹翔、邹凡投案自首,王某为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十二 | 同年5月中旬,王某去北京出差期间,收受邹翔给予的20万元现金并承诺予以关照;此后直至2019年4月,又先后11次收到邹翔亲自给予的共计230万元。另外,2017年11月中下旬,王某在唐某家车库内,收受唐某代邹翔送的100万元现金。判决书显示,王某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情,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交给邹翔一份载有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让邹翔尽快分析数据,降低涉案的获利金额。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对邹翔、邹凡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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